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8********4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8刑初280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6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白海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被告人王剑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被告人李宝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被告人张大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被告人李光永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被告人崔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被告人侯志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被告人刘树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二、被告人李光永退缴赃款149564.02元,发还被害单位天津冶金集团轧三有限公司。三、责令被告人白海荣、刘东东、冯海涛、张禹、高相炳、杨利、魏庆利、王剑波、李宝勇退赔天津冶金集团轧三有限公司500435.98元。被告人崔龙与以上被告人共同退赔其中185663.08元;被告人侯志强与以上被告人共同退赔其中87264.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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