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3********4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823民初672号 |
案号 |
(2021)粤1823执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海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5月9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本金19201.66元、利息1489.3元、逾期费用6498.01元,合计27188.97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和逾期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元,由被告唐海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