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简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4********8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9民初290号 |
案号 |
(2021)冀0129执恢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世龙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西工特钢有限公司货款7444563.76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简刚、简金廷、简伟对被告河北世龙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石家庄西工特钢有限公司对被告简猛、陈月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12元,保全费6020元,合计69932元,由被告河北世龙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简刚、简金廷、简伟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世龙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西工特钢有限公司货款7444563.76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简刚、简金廷、简伟对被告河北世龙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石家庄西工特钢有限公司对被告简猛、陈月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12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64932元,由被告河北世龙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简刚、简金廷、简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