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21********2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403民初2497号
案号
(2021)辽1403执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借款本金494,758.9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相关规定计算。二、原告对被告蒋宏所有的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申海花园商网1号(面积88.53平方米,葫房权证龙字第201435496号)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0.00元,保全费3,000.00元,公告费260.00元,合计12,960.00元,由被告蒋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