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景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7********2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27民初789号 |
案号 |
(2021)黑0127执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9 000.00元。二、被告孙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人民币43 709.2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6日),2020年6月27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89375‰延续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葛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9 000.00元。四、被告葛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人民币43 709.2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6日),2020年6月27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89375‰延续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孙景文、葛树山对上述一、二、三、四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008.00元,由被告孙景文、葛树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