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5********0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4民初3128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1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韩勇立即返还原告杨丽娟借款3700000元;二、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侯,被告韩勇立即支付原告杨丽娟利息,以37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5月2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0元(原告杨丽娟已预交),由被告韩勇负担,此款被告韩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与上款一同给付原告杨丽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