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文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81********74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岳民初字第00273号 |
案号 |
(2021)湘0424执恢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洪飞、廖文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首付款760000元、违约金167400元(违约金自2012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2日以后的违约金以76000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日的标准顺延照计至被告刘洪飞完全清偿上述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洪飞、廖文娟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74元,由被告刘洪飞、廖文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