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2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304民初347号 |
案号 |
(2021)湘0304执1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贺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借款本息101732.21元(截至2018年11月8日,后续逾期罚息以33962.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3570元,由被告贺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