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4********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04民初6645号
案号
(2021)湘0104执恢13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姚建平、任爱国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龙慧虹借款2.4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殷建国对被告姚建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920元由被告姚建平、殷建国、殷建国共同负担。此款原告龙慧虹已垫付,被告姚建平、殷建国、任爱国在支付上述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龙慧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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