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4********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4民初6645号 |
案号 |
(2021)湘0104执恢1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姚建平、任爱国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龙慧虹借款2.4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殷建国对被告姚建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920元由被告姚建平、殷建国、殷建国共同负担。此款原告龙慧虹已垫付,被告姚建平、殷建国、任爱国在支付上述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龙慧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