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刁丽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1********03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1民初2889号
案号
(2021)赣0731执4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与被告李奇、刁丽林2016年7月26日签订的《村聚易贷.兴农卡(存贷合一卡)合约书》;二、被告李奇、刁丽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还清款时按月利率17.955‰计算的利息、罚息,利随本清;三、被告李奇、刁丽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2020年6月14日前的利息、罚息利息计人民币3788.98元。本案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被告李奇、刁丽林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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