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管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4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1民初1464号 |
案号 |
(2021)赣0731执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管平、刘高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9830.83元、利息847.71元(截止2020年1月10日),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19830.83元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被告管平、刘高燕负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7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