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9********2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429民初706号
案号
(2021)赣0429执3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君然人民币3795.86元。二、被告干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君然人民币205535.05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张君然人民币17877元,自2017年1月1日起于每年12月31日前赔偿原告当年的护理费21535元至2036年3月3日止。三、被告邹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君然人民币119525.17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0726.2元,自2017年1月1日起于每年12月31日前赔偿原告当年的护理费12921元至2036年3月3日止。四、驳回原告张君然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17元,减半收取8959元,原告张君然负担1792元,被告干清华负担4479元,被告邹明负担268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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