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81********1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1民初2966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恢2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谭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642388.57元,截止2019年4月8日应付利息84223.43元、罚息6178.64元、复利9239.2元以及自2019年4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相关的约定计算);二、如被告谭英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以与被告谭英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塘沽区河北路以西伴山人家2-1-2503号房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谭英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谭英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0元,公告费300元,全部由被告谭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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