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2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1民初7336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9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华支行借款本金3935808.85元,截至2019年7月21日应付利息(含罚息和复利)134102.05元及自2019年7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合同的标准计算);二、如被告梁艳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欠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华支行可以被告梁艳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神州花园24-1-102号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梁艳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梁艳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59元,公告费300元,全部由被告梁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华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