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0310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3民初4007号
案号
(2021)津0103执5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被告(原告)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被告)何俊岭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休息日加班费差额3596.67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被告(原告)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被告)何俊岭2017年4月12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415.72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被告(原告)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被告)何俊岭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防暑降温费1897.20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被告(原告)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被告)何俊岭2017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670元;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被告(原告)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被告)何俊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441元;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被告(原告)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被告)何俊岭入职押金3000元;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被告(原告)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被告)何俊岭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八、驳回原告(被告)何俊岭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被告(原告)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被告)何俊岭负担2.5元,由被告(原告)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韩天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3103101066K
登记机关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A座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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