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桂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0********3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7刑初55号 |
案号 |
(2021)津0117执1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人李桂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2、随案移送的吸管20个、冰壶1个、玻璃锅2个、烟盒1个、背包1个(均在公安机关存放),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