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382**** |
执行依据文号 |
华南国仲深裁[2019]D42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基于前述案情和仲裁庭意见,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上述借款截止2018年7月23日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人民币7,85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504,109.59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实际拖欠金额和年利率16%计算)。(四)申请人对本案《货品交接清单》项下仍属于其占有的全部珠宝货品享有质押权,并有权依法以该货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货品的价款优先受偿。详情见附件《质押物清单》。(五)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支付律师费人民币769,400元。(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40,078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1,640,078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应将由其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1,640,078元径付申请人。(七)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第(一)、(二)、(三)、(五)、(六)项裁决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裁决所涉及的款项支付和义务履行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发布时间 |
2019-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粤03执84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0158064.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文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0055382683U |
登记机关 |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七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