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4********0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4民初173号 |
案号 |
(2021)赣0824执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彭福珍、傅根兰、彭青根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起,按本金94000元、年利率3.85%计算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