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H0721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6055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37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与被告君隆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麗晶国际贸易公司、黄志伟共同确认,被告君隆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计13210000元(各案具体数额详见后附列表),及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被告麗晶国际贸易公司、黄志伟对君隆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麗晶国际贸易公司愿以抵押房产(各案具体房号详见后附列表)处理后所得价款偿还上述对应的贷款本金、罚息及诉讼费,具体方案为:2020年9月30日前以18套抵押房产中的任意两套处理所得价款偿还,2021年1月30日前以剩余16套抵押房产中的任意4套处理所得价款偿还,2021年3月30日前以剩余12套抵押房产中的任意2套处理所得价款偿还,2021年6月30日前以剩余10套抵押房产中的任意3套处理所得价款偿还,2021年9月30日前以剩余7套抵押房产中的任意3套处理所得价款偿还,2021年12月30日前以剩余4套抵押房产处理所得价款全部结清,共6个时间节点,若房产处理困难,每次还款有一个月的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只还罚息。若宽限期过后仍未还款,原告可分期申请强制执行,也可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04883.50元由被告君隆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麗晶国际贸易公司、黄志伟负担,以各期处分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分别支付(各案具体受理费数额详见后附列表);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7-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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