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7********2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5民初932号 |
案号 |
(2021)津0105执1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港达港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000000元、截至2021年1月20日的罚息2825333.33元、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的复利6030.07元,共计28831363.4元及自2021年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天津正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港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石志刚、霍洪静对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港达港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97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港达港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正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港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石志刚、霍洪静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