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6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民初8012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38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叶浩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截至2019年6月24日信用卡尚欠本金77881.4元、零售利息11230.5元、分期手续费10407.41元、违约金25105元、年费200元,以上共计124824.26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叶浩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公告费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0元,由被告叶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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