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俊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6********3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民初8079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4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焦俊杰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57121.22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焦俊杰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2月23日的信用卡利息26965.57元、违约金77758.42元、分期手续费6639.88元,共计111363.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7元,公告费(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刊登费260元,判决书刊登费凭票确定),由被告焦俊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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