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伟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71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2民初9164号
案号
(2021)湘0102执11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易伟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受让债权款76605.65元;二、易伟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借款本金1530.16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30.16元为基数,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易伟红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易伟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3元,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15元,易伟红、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3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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