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03********00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2民初279号 |
案号 |
(2021)湘0102执1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夏颜与被告湖南珮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10月1日解除;二、解除原告夏颜与被告湖南悠乐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管理合同》;三、被告湖南珮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颜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四、被告湖南珮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颜返还购房款218753元及房屋契税8750元、印花税109元、公证费工本费1600元、维修基金743元,共计229955元;五、被告湖南珮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颜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2995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德诚首饰行对本判决第四项、五项确定的被告湖南珮诗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如果被告湖南珮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德诚首饰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驳回原告夏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306元,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486元,由被告湖南珮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德诚首饰行对其中的6887元诉讼费用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