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2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2民初2948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32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范志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范志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原告陈松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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