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路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6********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33民初198号
案号
(2021)冀0433执恢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馆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石立山借款本金199700元及自2020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石立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石立山负担3元,被告路斌负担214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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