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225民初4510号 |
案号 |
(2019)皖1225执恢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支付利息410990.58元(利息算至2016年7月26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合计10410990.58元;二、被告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支付利息573400元(利息算至2016年9月22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合计10573400元;三、被告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支付利息383040.25元(利息算至2016年7月29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合计6383040.25元;四、如被告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清偿上述一、二、三项债务,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物被告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州十七路56号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8号生产车间0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3027214号)、位于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颍五路北侧、州十九路西侧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编号:阜州国用(2013)第A11001号)、位于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颍五路北侧、州十九路东侧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编号:阜州国用(2013)第A1100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637元,减半计取89318元,由被告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时间 |
2019-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1225执恢10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45675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5621591959 |
登记机关 |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