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水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1********3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81民初4151号 |
案号 |
(2021)赣0781执1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刘海生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钟水东借款50000元及其自2017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7.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刘水强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水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刘海生追偿;三、驳回原告钟水东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海生、刘水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