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6********8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5民初2086号
案号
(2020)苏0505执17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鑫宝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3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高新区新合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154534.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0331.25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24203.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市鑫宝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高新区新合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三、如被告苏州市鑫宝物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原告苏州高新区新合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徐建荣、姜美玲、徐子恒名下的位于和乐家园18幢101室、4幢304室及被告徐大男、谈革新名下的位于香缇商务广场1幢725室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157万元、100万元、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徐大男、谈革新、徐迅捷、朱丹、苏州市言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738862。)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案件受理费384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004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4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404元,本院予以退还,九被告应当负担的43404元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28400406139792762;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00元,由九被告负担600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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