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02********55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903民初7233号 |
案号 |
(2021)川0903执1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阳洪军、吴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979.2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99979.26元为基数,按照《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约定,从201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被告阳洪军、吴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