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06********0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民初8149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22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诉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冯锐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39058.07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冯锐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4月9日的信用卡利息6782.56元、违约金3992.52元、分期手续费4624.66元;并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9元,减半收取计1694.5元,由被告冯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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