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连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8民初5214号 |
案号 |
(2021)津0118执恢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王口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连伟、丁学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静海区新农村建设担保服务中心代偿款100728.22元、律师费6000元;二、被告天津市盛利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崔连伟、丁学宽、天津市盛利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