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能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3********3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223民初1500号 |
案号 |
(2021)粤1223执5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223民初1500号原告:马祥健,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赤坑镇合坑村委会山口村79号之二。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003023216。委托代理人:陈国盛,男,广东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能友,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裕景花园,现住广宁县赤坑镇莲花村委会莲花村117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402123231。原告马祥健诉被告邓能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祥健的委托代理人陈国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能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祥健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装修施工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预付款84000元;3、由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亲戚介绍认识专门做家居装修的被告,由于原告一直在佛山工作不便管理,2019年11月原告将自已购买的广宁县南街镇嘉湖尚都k幢2103房交由被告装修施工。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负责施工并代购原料,按1200元/平方米计算装修费用。其后,被告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6日和2020年1月7日三次向原告索要预付款共840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动工装修,但被告一直都没有动工。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邓能友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银行流水记录复印件1页,证明2019年11月15日和2020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预付工程款5万元 和2000元。2、收据复印件1页,证明2020年1月7日原告向被告预付工程款32000元。3、微信记录复印件3页,证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开工。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21页,证明涉案房屋是原告马祥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购买的坐落在广宁县南街镇嘉湖尚都k幢2103房交由被告装修施工,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款项共52000元给被告,2020年1月7日,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装修费32000元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没有对原告房屋的装修工程进行施工。本院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坐落在广宁县南街镇嘉湖尚都k幢2103房由被告承包施工,并收取原告预收款84000元,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被告立下的收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收取原告的预收款后一直没有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施工,有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记录证实,本院预以认定。由于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装修工作,现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约定的装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原告预付的装修款8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能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本案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马祥健与被告邓能友口头约定坐落在广宁县南街镇嘉湖尚都k幢2103房的装饰装修工程由被告邓能友施工的合同。二、被告邓能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退回预收的装修款84000元给原告马祥健。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为950元,由被告邓能友负担。被告邓能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达 强二○二○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颖 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