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冷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4********0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7民初4108号
案号
(2021)皖0207执11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冷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借款本金98716元、利息1859.91元、违约金1375.28元、手续费1933.29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合计103884.48元;二、被告冷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三、被告冷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律师费15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第6页共8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收取1204元,由被告冷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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