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利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4********1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24民初4840号 |
案号 |
(2021)冀0824执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冀0824民初4840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3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坡,男,系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牛振山,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西洼子村。被告:牛利莉,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桥东街道经济开发区88号。被告:高小利,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小营村159号。被告牛振山、被告高小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利莉,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桥东街道经济开发区88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振山、被告牛利莉、被告高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由被告牛振山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11.7875‰计算至2016年10月13日止)、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14日起按原定利率150%计算至此款还清之日止)。被告牛利莉、被告高小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牛振山于2014年10月30日在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0元,由被告牛利莉、被告高小利担保。2016年10月13日到期。贷款到期后,借款及担保人未能还款,故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牛振山于2019年12月12日前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11.7875‰计算至2016年10月13日止)、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14日起按原定利率150%计算至此款还清之日止)。被告牛利莉、被告高小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被告牛振山、被告牛利莉、被告高小利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吴 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