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戈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82民初554号 |
案号 |
(2021)赣0982执恢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戈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99160.7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该借款利息包括:1、2019年2月12日前尚欠的借款利息59951.02元;2、2019年2月12日后的借款利息,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11.6375%计算至被告陈戈东将借款本金3499160.72元全部偿还给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止)。 二、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涛、南花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宜春市朝阳路217附5号四区d栋1-2层d-22号的商铺一套(该商铺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宜春字第4-20132582号)、位于江西省宜春市朝阳路217附4号四区d栋1-2层d-23号的商铺一套(该商铺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宜春字第4-20132584号)、位于江西省宜春市朝阳路217附3号四区d栋1-2层d-24号的商铺一套(该商铺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宜春字第4-20132583号)、位于江西省宜春市朝阳路217附2号四区d栋1-2层d-25号的商铺一套(该商铺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宜春字第4-20132585号)、位于江西省宜春市朝阳路217附1号四区d栋1-2层d-26号的商铺一套(该商铺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宜春字第4-20132586号)就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何酉梅提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272元,由被告陈戈东、黄涛、南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