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和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1********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81民初515号 |
案号 |
(2021)赣0781执1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和华、罗群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尚欠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元,由被告杨和华、罗群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