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3********0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33民初854号 |
案号 |
(2021)冀0133执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玉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2786.39元(利息截止到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0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康军辉、侯召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