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耀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2********4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3681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3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9604990】。一、被告林耀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01238. 65元、分期手 续费3766.46元及计至2019年1月3日的利息11083. 74元(2019 年1月4日起的利息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 止);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 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841. 77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 分行负担25元,被告林耀辉负担1395. 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