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2********4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3民初4801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12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洪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明华货款人民币5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元(已减半),由被告洪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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