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125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2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潘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华泰正元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4648元及以结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4594元,由被告潘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