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昌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1********2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6民初4597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18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终结梦为马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二、债权人可另行要求梦为马公司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企业工商内档、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4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王昌军、周燕系梦为马公司的股东,在梦为马公司被吊销后未及时成立清算组清算。且在梦为马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因清算组以未接管到梦为马公司任何财产、重要文件,且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故终结梦为马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因此,原告创鑫公司作为梦为马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昌军、周燕对(2015)吴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梦为马公司的付款义务即货款200000元及该款从2014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律师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昌军、周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昌军、周燕对(2015)吴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第三人无锡梦为马不锈钢有限公司对原告苏州创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即货款200000元及该款从2014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律师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53元,由被告王昌军、周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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