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01********0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 0303 民初 3181号
案号
(2021)黔0303执恢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波、苟廷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其中,利息以贷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7.1775%计算至2018年6月22日止;复利(包括以尚欠的第一季度利息为基数,从2017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766%计算至第一季度利息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第二季度利息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766%计算至第二季度利息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第三季度利息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766%计算至第三季度利息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第四季度利息为基数,2018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766%计算至第四季度利息付清之日止);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10.766%计算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对被告姚波、苟廷凤提供抵押的位于正安县凤仪镇山奇社区宇祥商住楼的5、6、7、8、9、11、12、13、14、18、21号门面(建筑面积567.45平方米,产权证号:遵房权证正安县字第20120146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苟廷义、周峰、遵义市宇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10元,依法减半收取24605元,由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负担2605元,由被告苟廷凤、姚波、周峰、苟廷义、遵义市宇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2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2-09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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