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7********3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1121民初2068号
案号
(2019)黑1121执2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嫩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琴、何开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金英美借款本金180万元及该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何敦建对被告何琴、何开文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何敦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琴、何开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18元,由被告何琴、何开文、何敦建共同负担26,326元,原告金英美负担69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何琴、何开文、何敦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嫩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9-12-03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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