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03********1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904民初1417号 |
案号 |
(2021)川0904执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金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9397.66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金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