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4********5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1民初1153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35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西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4604.31元,利息24651.59元,罚息746.2元,复利623.88元(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2月23日)及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2019l1701016010223的《借款合同》计收)。二、被告刘志英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李欣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志英在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李欣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3元,保全费3020元,全部由被告李欣负担,被告刘志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6-21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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