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强宇锁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8241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2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吴中区横泾佳恒机床经营部与被告苏州市强宇锁具有限公司签订的《房租合同》于2020年11月11日解除。二、被告苏州市强宇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将苏州吴中经济区横泾街道木东路7438号1幢10间厂房(421.58平方米,含5t行车),2楼厂房(310平方米)及场地(120平方米)返还给原告。三、被告苏州市强宇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6五内支付原告吴中区横泾佳恒机床经营部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租金、占有使用费合计人民币389824元及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房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10间厂房421.58平方米,按26元/平方米/月;2楼厂房310平方米,按16元/平方米/月,场地120平方米,按12元/平方米/月)。四、被告苏州市强宇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原告吴中区横泾佳恒机床经营部违约金人民币89994元。五、被告苏州市强宇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原告吴中区横泾佳恒机床经营部电费23207.2元(截至2020年10月31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7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人民币7027元,由被告苏州市强宇锁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建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687824179A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木东路7438号1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