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州市远瞻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102民初2674号 |
案号 |
(2019)桂1102执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州市远瞻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借款本金3983560.86元并支付利息【暂计至2017 年6月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共72227.53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983560.86元为基数,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对被告陈金华所有的座落于灵川县大圩镇下力脚村“奥园·水印长廊”3幢5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灵川县房权证大圩镇字第201404881)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权利顺位及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灵、覃常发、祝芸、陈金华、邓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9346元,减半收取196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远瞻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灵、覃常发、祝芸、陈金华、邓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19-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桂1102执70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657298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贺州市八步区江北中路200号(经成大厦第9层9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