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6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959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2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吕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郁建忠借款本金人民币21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以2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以21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1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9月12日;此后以21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3012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0729元,由原告郁建忠负担542元,由被告吕刚负担301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6(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