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左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1********6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703民初1244号
案号
(2021)冀0703执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志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整及相应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左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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